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9日发布

 

国家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及其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我们注意到,2011328日,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下发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41号)。通知指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5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我们认为,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做好学习、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组织学习和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的工作。而且,民间公益组织还可以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实施细则》的工作本身进行监督。

 

作为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我们特别欢迎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因为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或2007年修订草案中的“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201012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要求“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1、我国卫生部未来下发文件,应该考虑不仅下发给卫生部行政系统管辖下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也应该下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或其它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

 

2、卫生部应该公文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把卫生部公文传达给各种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包括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民间公益组织。

 

3、卫生部本身,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联系机制或联席机制,比如在信访程序之外设立卫生部门的公共关系部门,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有程序上的保证。

 

4、卫生部门的各项文件、活动信息,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向公众传达,并和公众进行交流。

 

5、社会力量也可以常规地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众需求敏感和回应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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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9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421日宣布,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他们在家乡健康成长

张春贤在当天举行的“自治区赴内地活动安排会”上说,423日至51日期间,新疆将派出代表团分赴19个对口援疆省(市)进行走访,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向所到省(市)宣布“接回所有新疆籍流浪儿童”这一消息。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高度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举措。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

一、保护流浪儿童是中国法律要求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

20条要求: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2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33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卖此类药物。

34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35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及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二、新疆在内地有大量流浪儿童

维吾尔知识分子、记者海来特.尼亚孜先生,于2010723,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当地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15年徒刑。海来特.尼亚孜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表示将会上诉。

海莱特2009126日在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不作为”的博客文章中这样写道:内地的维吾尔小偷问题、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和拐卖教唆儿童犯罪问题、内地维吾尔贩毒吸毒和卖淫问题、内地维吾尔黑社会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了,而是严重影响国内民族关系和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问题了。而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再也不能行政不作为了。

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他们虽然都有父母或家人,但被拐卖或拐骗到了内地,离开了家人,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统一概念,多数认为新疆流浪儿童是被拐卖到内地从事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人们发现,这些流浪儿童大多是在被拐卖后在成年人的暴力威胁和逼迫下从事犯罪活动,即使有的孩子超过16周岁,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语言障碍,民族差异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救,有的是得不到解救,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

北京市收容遣送站,在1998年和1999年就分别收容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达382人与515人,分别占到当年收容16岁以下儿童的12%11%

三、保护流浪儿童需要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儿童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3条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四、保护流浪儿童需要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的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和当地政府不得派人挨家挨户地调查每个在内地生活的维吾尔人家庭的孩子,而只能根据警方掌握的犯罪证据、街头流浪儿童的情况,做好接回在外省的流浪儿童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五、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发展维吾尔等民族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内地新疆流浪儿童(主要是维吾尔族的儿童)处于相当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需要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本民族的社会团体的发展,发挥民族社会团体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六、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保护好维吾尔民族的优秀知识分子

海来特尼亚孜,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维吾尔著名媒体人,原新疆经济报资深记者,于2009101警察从乌鲁木齐家中抓走,104其家人收到公安部门的拘捕通知书,声称被拘捕原因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警察并说是因海来特在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海来特在法庭上承认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但是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公民、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香港《亚洲周刊》2009723发表专访披露,乌鲁木齐一位名叫海来特.尼亚孜的维吾尔人知识分子,曾于74日下午8,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并于75日上午10左右,面见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当面提出三条建议: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中午12点以前出来发表讲话;第二,通知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商人,早点关门回家;第三,能调动多少部队就调动多少部队,首先把民族聚居区隔离起来,在一些关键路口进行封锁、巡逻,下班以后戒严。这位领导当时表示,要打电话请示,结果是三条建议一条都没被采纳。

海莱特也很早就关注维吾尔族在内地的流浪儿童和社会问题,呼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护好这些儿童。我们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应该及早释放海莱特先生,让维吾尔民族的良心人士回到社会,为自己的民族提供服务。

七、保护流动儿童,需要考虑负责的身心健康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表示,将为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这些儿童回归社会和习得谋生的手段。但我们希望提醒自治区政府,仅仅提供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自治区政府需要考虑到街头流浪儿童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健康障碍和其他身心健康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结核病、病毒性肝炎和严重的毒品依赖问题。我们认为,为所有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帮助、戒毒康复治疗等,将是非常必要,也决定政府其他帮助工作的成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自从2006年以来,我们积极关注内地流动维吾尔人群,包括流浪儿童的情况。2010年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帮助一名流浪儿童摆脱贩毒犯罪团伙的控制,回到自己的家乡。2010年初,我们也为一名身患艾滋病和结核病的流浪儿童获得住院治疗。2010820日,在美国国会行政机构中国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口贩卖的圆桌会议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就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介绍,其中特别提到维吾尔族在内地流浪儿童涉及到人口贩卖和社会犯罪问题。

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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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5日星期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网站被封事件起诉服务商万网公司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网站被封起诉服务商万网公司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6日发布

 

2011315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网站“爱知行动”www.aizhi.net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下令关闭。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网站空间服务商北京万网公司提起诉讼。

201141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与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25日,经致电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010-62697000查询,法院告知需要等待进一步通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持有的域名aizhi.net2006年向万网购买,有效期限至20125月。同时爱知行研究所在万网购买了相应的空间,作为机构网站对外使用。

近来,爱知行研究所多次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万网的来电来信,要求删除某些文章。2010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就要求删除爱知行代为发布的“陈秉中教授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公开信”。20112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电话要求删除文章“爱知行状告中宣部不作为放任媒体报道避孕套是卖淫佐证”。万网就删除事项曾多次致电爱知行。

2011311日,北京市政府新闻办010-67196628再次电话要求删除文章,否则关闭网站。爱知行认为对方应当出具法律依据文件,新闻办随即通知爱知行单独派员面谈。由于市政府新闻办坚持不出具书面依据,爱知行拒绝了这一要求。

2011315日,爱知行员工接到万网的电话400-600-8500和电子邮件,称“您的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如开通请联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时aizhi.net域名无法访问,处于关闭状态。

315日至今,访问aizhi.net,浏览器会出现“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页面,显示万网的公告“温馨提示:网站暂时无法访问,造成不便,请见谅。”

2011330日,爱知行向北京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闭爱知行网站的法律依据,并请指明相关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称“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申请公开aizhi.net“涉嫌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具体是指哪些新闻信息;申请公开恢复aizhi.net网站运营的调整方法, 即如何调整使aizhi.net网站恢复正常运营”。

2011420日,北京市政府《答复告知书(2011)第8号-告》称,“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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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研究报告《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研究报告

《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4日发布

 

 

20112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而实际上,现在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的基层虽然在被“夯实、壮大、整合、强化”,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却在这种趋势中不断被边缘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研究人员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回顾了中国政府颁发的各项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文件,对中国社区发展提出警醒。第一,行政法规下提出的社区职能已经超出现有社区的能力,而且各项指派互相矛盾。第二,越来越严重的社区功能行政化,而失去其自治的含义。

 

今发布中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研究报告《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以飨读者。

 

全文如下:
难以承受的“社区”之重

 

 

20112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而实际上,现在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的基层虽然在被“夯实、壮大、整合、强化”,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却在这种趋势中不断被边缘化。

2010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而在20095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涵盖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医疗卫生、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等9大类领域50种岗位(参见附1)。

从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社区居委会正在被大量赋予原本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为了实现这种职能转变,社区也逐步走向臃肿的官僚化道路,远远超过传统中几张办公桌、几个老大妈的规模了。

然而,法律意义上的社区居委会毕竟与政府不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但更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自治”才是社区居委会的应有之义。况且,《意见》中所提到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并非政府工作,谈不上是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我们不禁要反思:“社区”有足够能力担当这么多职能吗?

 

中国“社区”的发展历程

“社区”是个舶来品,并非源自中国。“社区”原本也不是中国人今天所理解的行政意义上的名词,而是一个社会学的术语。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在其著作《社区与社会》中提出了“gemeinsehaft”一词,是指具有共同习俗、共同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构成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后来,英语学者将其翻译为Community,而费孝通、吴文藻等学者将其引进中国,并翻译为汉语的“社区”。

为解决工业化时代的诸多社会问题,关注“社区”的工作方法逐渐受到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的重视,其中又以“社区发展”运动最为轰轰烈烈。1955年,联合国发布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文件专门就“社区发展”加以界定,认为“可以暂时把‘社区发展’定义为旨在通过整个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全面依靠社区的首创精神,来为社区建立一种经济条件和社会进步的一种过程”。自此,国际社会开始真正注意和重视社区的发展和建设,社区建设成为一项世界性的运动。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社区发展战略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是普遍应用起来。

不过,“社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曾出现在普通中国人的生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只有吴文藻、费孝通等一些社会学专家进行过村落等小规模社区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主要生活在权力高度集中、经济高度计划的体制中。在城市里,计划经济下的国企不仅从事生产等活动,也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服务和基层行政管理服务,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同样如此。所以,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生活在“单位”中。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社会福利服务与基层行政管理服务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尤其在九十年代,在大范围的国有企业破产倒闭与重组之后,“单位”逐渐淡出视野。但面对转型社会的诸多难题,新型基层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探索中。也许是看到“社区”一词在西方变得日趋热门,“社区发展”等工作也富有成效,中国民政部于1986年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以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承接企事业单位转移社会服务。

19938月,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明确要求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希望通过设立社区服务站、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来解决国企改革过程中的福利社会化问题。

而在90年代,伴随着国企改革大潮的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风潮。政府大量冗员和被精简的社会管理职能都被转移至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基层。民政部1991年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要求各地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1998年机构改革时,民政部被赋予了“指导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原基层政权建设司也更名为基层政权和基层建设司,并沿用至今。

1999年,民政部又启动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选择社区服务和城市基层工作基础比较好的26个城区为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200011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起草的《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从以上演化中可以看出,“社区”已经逐渐褪去了学术性的本源含义,变成了一个行政意义和功能意义上的名词。西方人眼中的“社区”是在长期的历史文化进程中自然形成的,具有独特的或统一的人文传统或文化精神,更多的是指街巷、里弄、村庄等自然型的城市和农村区域共同体。所谓“社区发展”、“社区建设”都是从这一意义上讲的。但中国政府却从行政角度出发,把一群只是居住在一起的人称之为“社区”,甚至连农村的村落和集镇也不在此范围之内。

由于法律赋予中国的“社区”(主要是城市社区)以居民自治的地位,而主管部门民政部又赋予其“社区建设”重任,所以中国的“社区”从身份上看是比较复杂的,对“社区”的研究和探讨也是五彩缤纷的。本文仅从功能的角度分析中国社区所肩负的重任。

 

中国社区的功能

1、中国社区功能发展概要

在改革开放前,尽管城市居民主要生活在“单位”里,但依然存在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1953年,时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的彭真在向中央提交的《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中建议:“街道的居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组织在下面的腿;城市街道不属于一级政权,但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为了减轻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还需要设立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从中可以看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初期承担的职能并不多。

但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街道的机构和职能迅速膨胀,街区权力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集中,全面实行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生产,在司法、公安、卫生、医疗、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职能权力空前膨胀。直到“文革”期间,“单位制”才重新抬头。

20世纪80年代中国推行社区服务以来,中国城市基层的单位、组织、群众、工作、设施、活动等等几乎一切都被逐步纳入到社区的名下,不仅街道辖区内与街道不相隶属的单位总体上都被称作社区单位,还出现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中心、社区学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劳动保障中心等专属街道管理的社区单位和社区设施,甚至“街道居委会”都变成了“社区居委会”,一些街道机构本身也被社区的名头所代替。

1993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提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服务业构成。由于社会保险服务业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执行,实际并未纳入社区工作的范围,因此当时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服务只有社区福利业(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和儿童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业(家务劳动、居民生活服务系列和文体服务)。

199210月,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社区服务”的概念又被延伸至“社区建设”。《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在强调拓展“社区服务”的同时,更在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若干方面提出了要求,以“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058月,民政部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把创建“和谐社区”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落脚点,希望社区能够通过提供满足居民需要的服务,担当起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任。

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又指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至此,社区居委会背负了三大功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稳定。

 

2、中国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内容

20世纪90年代,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已经从1954年法规规定的三项任务发展到多头、多类的几十个方面,涉及到民政、公安、司法、市政、人事、督察、经济、劳动、环卫、环保、经济、房管、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消防、抢险救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优抚、拥军优属、人民武装、人民防空、科协、民族事务、侨务、残联、殡葬、老龄等各个领域的组织管理工作。街居基层组织承担的上级安排的任务高达130150项,组织管理功能严重超载,实际上己经无法承担和落实。

当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难以完成重任的时候,重任就被分解到更基层。例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就要求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其中的社区教育、住房保障、消费维权等很多工作,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明显是强行摊派给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究其原因,在于:尽管居民委员会是法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并没有自主支配的资源,人事、财政均受制于政府,故不得不承担政府下达的各类任务。这样,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的众多事务实际上由居委会执行。所以,在街居制下,居民委员会已经被“行政化”,成为行政权力的延伸,成为党和政府在城市基层开展社区政治动员和行政管理的一体化工作体系。

而且,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人口流动增多、社会治安不稳定等问题,政府对于社会控制越来越力不从心,也对基层工作的越来越重视,居民委员会不断被赋予新的行政功能,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区公共事务,居委会门里门外挂的牌子也越来越多。笔者在北京很多社区调查时发现,几乎每个社区的办公室外除了挂有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委会的铭牌外,还有17块工作站(服务站)的铭牌,分别为: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文体活动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老龄工作服务站;残疾人康复站;青少年教育工作站;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志愿者服务站;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社会捐助工作站;红十字服务站;社情民意接待站;民事调解工作站;法律服务工作站;消费者维权工作站;党(团)员服务站;文明市民学校。

在看到政府行使的劳动与社保、计划生育、法律、治安、文化等功能都转移至“社区”的同时,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社区只有10-15名工作人员,人员数量还不及铭牌数量多,相关工作的质量也可想而知。

从全国层面来看,居民委员会也普遍任务繁重。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赋予居委会政治整合、公共服务、纠纷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和民意表达等六大任务,但是居委会实际承担的社区工作内容远远较此繁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至少赋予了“社区”60项工作职能(参见附2),而类似于《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这样并非法律法规的红头文件,又随意摊派给社区居委会不计其数的工作。如此繁多的工作,不仅使相关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更会让居委会疲于应付行政差使,而难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有的作用。

 

分析与结论

近几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社区工作”的重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摇身一变就披上了“社区工作者”的外衣,每周去社区警务室一趟的警察也变成了“社区民警”。但是,“社区”原本只是个非正式组织,但在现今中国,它却成为活跃在行政与社会界一个炙手可热的主体。这不禁让人生疑。

跟西方国家把学校等社区机构作为社区服务的中心不同,中国的社区服务中心在社区居委会及其附属的各工作机构。尽管社区居委会在法律上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民政部和更高层却通过“社区建设”等手段不断强行摊派工作任务,从公共服务到社会管理、再到维护稳定,不一而足,把社区居委会当成是政府的延伸,使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落实层。这种角色模糊和职能错位,让居委会成为走上了行政化道路的“准政府机构”。

据此,对于中国社区性质的分析,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即政府主导的行政型。这跟社区主导的自治型和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合作型都不同。正是如此,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将上级的职能不断转嫁给下级,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州、盟)、到区(县、旗)、再到街道办事处,甚至没有行政级别的社区也被卷入。

因此,当前所谓社区居民委员会虽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名,实际上“社区制”不过仍然是政府行政强势主导下的“街居制”。在社区建设、管理、发展和服务中唱主角的是基层政府机构,支撑并实际主导社区运作的基层组织依然是政府性质的“街道办事处”和高度依附政府的“社区居委会”。这种街居制,本质上不过是强化对城市社会的行政管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制社会管理。

透过中国社区发展史,我们发现了这样的脉络:中国执政者发现了西方国家在“社区发展”工作中发现的社区潜能和优势,继而将其套用来为自己独具特色的管理方式服务。西方国家为解决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而采用的社区工作方法,给中国的当政者延续自身的政治体制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由于与中国政治体制不兼容,西方在社区工作中进行的“政府治理”工作,并没有被引入中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尽管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市场经济已得到一定发展,但中国的社区模式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高度集中体制。这一体制甚至借助着所谓的“社区建设”、“社区发展”而愈演愈烈。“社区”以较低的成本,为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牢牢抓紧基层资源奠定了基础。打着“社区”的旗号,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得以延续。

抛开政治治理问题不谈,仔细观察当前的“社区”,我们还会有疑问:中国的社区工作是否如期待地那样解决了社会问题?它究竟只是一项加强政治控制的工具,还是具有实效的一项社会工作?除了养老、助残等少数福利性质的工作以外,就业、住房、犯罪等问题是否依然如故、甚至有所恶化?甚至社区颇受重视的医疗卫生工作,也并不为居民们看好。大医院依旧人潮涌动,而社区卫生机构门可罗雀。更别提那些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工作了。

无论从社会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社区”都是一个跟其成员密切相关的概念。社区的功能主要由其成员来界定,因为每个社区的需求不会完全相同。中国大规模、甚至狂热的“社区建设”运动,表面上看是出于为社区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之目的,而实际上不过是强化自身对基层的控制。政府赋予“社区”的各项职能,也不过是政府在向下进行权力扩张。

在转型期特征愈加明显的当代中国,“社区”的异质化愈加突出,“社区”本身的力量也愈加薄弱。将庞大的行政管理职能下移至薄弱的社区,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些已经成为社区难以承受的职能之重。

历史总是相似的。当“社会管理创新”以更大的规模在全国推广的时候,“社区”职能的膨胀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代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机构的职能膨胀何其相似!

当把社区居委会规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落为一纸空文的时候,我们可以想象到,明天的“社区”就是昨天的“单位”。(完)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

序号

工作领域

主要工作内容描述

主要岗位名称

1

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2

基层农业服务

 

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3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在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4

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如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5

基层法律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

 

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6

基层民政、托老托幼

助残服务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

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7

基层市政管理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8

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

如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9

其他

各地开发的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2:赋予社区职能的法律法规一览

序号

立法机关

法律法规

生效日期

 

1

全国人大常委会

残疾人保障法

2008-07-01

社区康复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禁毒法

2008-06-01

社区戒毒

3

社区康复

4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

5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06-01

社区公益上网服务

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传染病防治法

2004-12-01

传染病防治

7

全国人大常委会

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社区科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防教育法

2001-04-28

社区国防教育

9

全国人大常委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10-01

社区老年人服务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

体育法

1995-10-01

社区体育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0-01-01

社区服务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04-29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

13

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05-01

社区残疾人就业

14

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01

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

15

国务院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11-17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16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9-03-17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

17

社区健康教育

18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2008-08-01

社区节油节电

19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03-28

社区残疾预防

20

社区残疾人服务

21

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8-01-31

社区农民工服务与管理

22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01-08

社区防空宣传教育

23

国务院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07-10

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24

国务院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5-23

社区节能环保宣传

25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6-12-17

社区计划生育

26

社区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

27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2006-08-25

社区防灾减灾宣传

28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

2006-05-10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

29

国务院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04-09

社区社会保障

30

社区救助

31

社区志愿服务

32

国务院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005-10-28

社区职业教育和培训

33

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4-09-01

社区食品安全监管

34

国务院

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03-16

社区艾滋病防治

35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4-02-06

社区少工委建设

36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2001-09-05

社区治安防范

37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09-02

社区矫正

38

最高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07-17

社区执行宣传

39

最高法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7-08-23

社区人民调解

4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2008-12-30

社区废旧物品回收

41

社区慈善捐助

42

社区家政、餐饮等便民服务

43

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2007-08-31

社区防灾避险

44

国办

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07-31

社区预警

45

社区应急知识普及教育

46

社区应急管理

47

中办

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01-21

社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

48

国办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5-03-26

社区传统文化保护

49

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1-11-12

城市低保管理

50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9-11-23

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监督和教育

51

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

52

发改委等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

2006-02-09

社区养老服务

53

卫生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09-20

社区精神卫生防治

54

社区文化资源共享

55

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56

劳保部等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3-06-19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

57

教育部等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

2003-03-04

社区幼儿教育

58

国家经贸委等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

2003-01-07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管理

59

文化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

2001-01-30

社区文化建设

60

民政部等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

2000-02-27

社区福利服务

 

注:本表是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和生效时间排序,不包括地方性法律文件。

 

全文谷歌文档地址: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tnGB7iiZwQMwivxPJTXsQFm6OyXzFBhpNWR5vUBfMLg/edit?hl=zh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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